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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