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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校應訂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
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核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