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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
一、申請轉學。
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年度預校高中部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
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四、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校,或逾時返校,時間連續達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不符前項第二款招生簡章及當年度高中部體格基準之預校國中部軍費生,得向預校申請轉為自費學生,並自審核通過日之翌日起轉為自費學生,且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
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轉學者,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