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符合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者,應予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