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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請領補償金者,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四年內向原戶籍所在地
之縣政府申請。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提出申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