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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受託機構及合作機構,得視師資、設備、技術能力等教育能量,開辦下列各類終身教育學習班次與課程:
一、學位進修。
二、證照獲得、專長培養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習。
國軍官兵在不影響任務遂行情形下,經服務單位主官(管)核准,得參加前項學習班次與課程。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以參加隸屬之執行機關辦理終身教育課程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