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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軍官兵參加終身教育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明文件,得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頒發或依教育部規定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限;證照和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