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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以公餘進修為原則。但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經主管機關甄選核准者,得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行之。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應自付進修費用。但其參加之教育班次或課程,與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第一項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員額、甄選作業、進修期間、權利義務及公餘進修之業務有關認定、費用補助基準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核准以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獲費用補助者,其權利義務等事項,應以契約定之。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研究生,以全時進修就讀碩士班二學年或博士班四學年期滿,仍未取得學位者,須先行分發派職。
前項以全時進修國外博士班期滿者,得申請延長進修期限。但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