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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
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