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具備左列條件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由我駐外館處或忠貞僑團僑領保送
,經僑務委員會審查合格轉送教育部核定分發國防醫學院就讀: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
居留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 (特殊地區不在此限) 者。
二、須在六年制中學畢業,學業成績優良者。
三、思想純正、品德良好,體格檢查鑑定合於國防醫學院新生體格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