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員生入學由各校訂定召訓或考選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
經召訓或考選錄取之學員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有效證明者,得准予延期入學;其延期時限,由各校於招生簡章及學則中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