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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核准者,得予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因病傷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三、因其他事故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行考試:
一、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不及格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