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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動員實施階段需求物資或固定設施者,應協調主管機關同意,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徵購、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