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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軍事機關、部隊,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權責如下:
一、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辦理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之準備作業。
二、洽商協調機關,訂定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計畫。
三、應於徵購、徵用十日前,簽發徵購、徵用書,轉送執行機關辦理徵購、徵用,並副知協調機關。但情況急迫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購、徵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