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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防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陳報行政院核定徵購、徵用之時期及區域後,發布實施命令。
二、指導有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求之軍事機關或部隊,對於徵購、徵用之準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