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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執行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