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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制路線於實施管制期間,除經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准,得使用該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外,其他車輛或行人,應依所在地交通管制站(哨)之指導及所採取之措施,行駛(走)於其他路線。
前項經核准使用管制路線之運輸車隊或行軍部隊,沿管制路線行進時,其指揮官仍須實施部隊管制。但不得與地區之管制措施抵觸。
交通管制站(哨)於管制路線上,發現障礙時,應即協調公路調節站及有關單位迅速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