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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應在轄區內派遣、配置公路調節站、交通管制站及交通巡邏,並依狀況,於各機場、港口完成管制作業,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管制路線,得採取局部變更、優先順序、緊急改道及臨時交通封鎖等措施,並立即報告聯合運輸指揮部。
二、轄區內之交通標誌,必須變更或添置者,得報由作戰區指揮部或防衛指揮部洽請該地區交通主管機關辦理。其臨時標誌,由各級憲兵單位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