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應依據轄區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信業務特性及通信設施能量,規劃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支援軍事運用之原則,以順利支援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