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
一、國軍通信資訊系統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二、各公、民營機關(構)及所屬之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