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其他
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送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並各指定專人連絡,射擊位置影響機場起降航線者,射擊單位應先
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後,再向區管中心申請。
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船航路附近
之射擊訓練,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將射擊公告送達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使用射擊公告方式辦理。射擊提前完
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區管中心,或請就近之國軍航
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轉知區管中心,雙方並應作電話
傳真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