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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軍對空實彈射擊,除設立靶場有案者,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其他
射擊申請,申請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送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並各指定專人連絡,射擊位置影響機場起降航線者,射擊單位應先
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後,再向區管中心申請。
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船航路附近
之射擊訓練,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將射擊公告送達民航局及區管
中心。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使用射擊公告方式辦理。射擊提前完
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區管中心,或請就近之國軍航
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台轉知區管中心,雙方並應作電話
傳真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