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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定命令或限制人民及物資之疏散,由內政部、直轄市
政府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依左列各款辦理之:
一、劃定實施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適時命令人民實施疏散。
二、適時命令限制人口物資遷入實施防空疏散地區。
三、納入民防任務隊編組之人員不得疏散。
四、直轄市、縣 (市) 防空 (民防) 機構應與當地駐軍完成防空疏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