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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以左列各
款為限: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三、有執行防護勤務之義務。
四、有協助充實防空設備及提供並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之義務。
民防編組、訓練、服勤實施規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