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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款所定命令實施避難,係指左列各款
一、防空 (民防) 值勤人員於空襲時指導或強制人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
難。
二、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得依防空之需要命令人民自建各種必要之防空
避難設備。
三、凡都市計畫地區依建築法申請建築時,必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以為
防空避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