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人民經營防空器材或工具者,除應依法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並應呈經國
防部或其指定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