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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戰時或事變時,為救護或避免緊
急危難,有服役防空及供給物力之義務。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
、營業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團體,均負有防空之義務,如必須供
給物力時,得徵用之。但以不抵觸條約及國際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