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行政機關,為徵用業務之執行機關,其業務如左:
一、調查轄區內之軍需物及勞力,加以分類統計,並與軍師管區密取聯繫

二、依據主管機關或有徵用權機關之徵用計畫,研訂執行機關徵用實施計
畫。
三、接到徵用書後應依種類數量及地方供應能力簽發徵用令,得自行或交
由鄉鎮區公所或警察機關轉送應徵人。
四、徵用業務之準備及其實施步驟。
五、徵用業務經費之列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徵用業務之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