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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地方及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之主席,綜理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得置秘
書及其他職員向所在地之司法或行政機關調用。
對於徵用物之檢查與鑑定,並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