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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徵用物之主要部份毀損或改造而不合原物主或占有人之用者,原物主或占
有人得請求將徵用物移歸國有,另行給予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