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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合於前條第六款之規定者。
三、女子受孕,經檢查屬實者。
四、女子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配偶喪亡離異而有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必須
賴其扶養者。
前項免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