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服勤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定期服勤 徵入軍事機關部隊擔任經常工作者屬之其徵用時間規定如
左:
(一) 離鄉服勤於戰地者為期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二) 不離鄉服勤於後方機關廠所者為期一年又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六個
月。
二、臨時服勤 就地依規定以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任軍事勤務者屬之,徵
用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個月,每實際工作八小時合算為一日,先後
總服勤時間以不超過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