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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徵用物以徵用區域或應徵人現有者為限。但製造物得由有徵用權者,酌量
製造者之能力,限令於相當時期內製就,以便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