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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前條起訴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法院於判決前以裁定停止徵用者,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