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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事徵用權限於,左列各長官行使之:
一、陸、海、空軍總司令。
二、軍政部長、海軍部長、航空委員會委員長。
三、陸軍總司令、總指揮、軍長、師長、獨立旅旅長。
四、海軍艦隊司令、分遣艦長、陸戰隊獨立旅旅長。
五、要塞或要港司令。
六、空軍區司令、指揮官。
七、兵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