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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非現存之物,其成本高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者,如不能協議價
格,應以成本及週息五釐,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