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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戰事發生後,由外國進口之物,以買入之價格及必要費用另加週息五釐,
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