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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前條之聲明異議,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
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認為必要時,得自動停止或暫緩實施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