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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衛戍司令官在首都及重要地方由軍事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指定所在地之軍
隊高級指揮官任之。其他各地則以其駐紮部隊之高級長官 (或要塞司令官
)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