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有官職旗之長官,因公或參加典禮儀式,或蒞臨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時,使用其官職旗之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
(一)蒞臨國防部直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旗居右,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左。
(二)蒞臨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時,以國旗居中,國防部部長旗或國防部參謀總長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官:以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旗居左。
三、高級長官二人以上同時蒞臨同一單位時,僅懸掛官職較高或資深者之官職旗。
四、有官職旗之長官,按規定須使用其官職旗之時機,可由其本人決定不用。
前項之長官,蒞臨海軍陸上各級單位時,一律以國旗居右,官職旗居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