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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統帥旗使用規定如下:
一、室外懸掛:總統蒞臨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時,應懸掛統帥旗,離去時即行降下,其懸掛位置為:
(一)三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中,統帥旗居右,空左旗桿。
(二)二根旗桿之旗台,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二、室內陳設:
(一)總統辦公室辦公桌之正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二)總統於軍事單位禮堂內主持各種典禮時,主席台之後方陳設國旗與統帥旗,國旗居右,統帥旗居左。
(三)統帥旗之旗桿長度與國旗一致,其顏色為銀白色,旗桿頂為金色矛形。
三、閱兵持行:總統主持閱兵大典,統帥旗於行閱兵式時,在大閱官座車前約十公尺處前導;於行分列式時,在大閱官後方約五公尺處持掌。
四、受禮台持掌:總統親臨機場迎(送)國賓時,統帥旗於受禮台左側持掌,外國元首旗則於受禮台右側持掌。
五、座車懸掛:總統座車懸掛統帥旗於車前右旗桿,如與國旗或外國元首旗並用時,則懸於前車左旗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