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規模應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積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