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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