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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