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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以下分別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或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
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