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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聘雇人員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十個基數。
三、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二十個基數。
前項聘雇人員一次照護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按其應得退職金之基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