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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自衛隊員撫慰金之核發、傷亡種類、殘等檢定標準等,比照軍人撫卹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領受撫慰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其撫慰金應協調一人申領,協調不成
時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撫慰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