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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之發放,應由受益人檢具證明及足資判定殘等或因公
、作戰死亡之資料提出申請,經福建省政府就其身分及傷亡事實予以審定
後,轉送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辦理一次撫慰金之發放。
前項撫慰金之申請,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