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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自衛隊員之一次撫慰金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慰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慰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本人死亡者,以其遺
族為受益人。
前項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慰金之權利:
一、喪失我國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