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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在金門馬祖地區應徵召服勤期
間,因作戰或因公傷亡未曾辦理撫卹之自衛隊員。
前項所稱戰地政務終止前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
一年十一月七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