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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危險卹金給與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作戰死亡或因公死亡之危險卹金給與,依危險程度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空中或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
二、空降。
三、海上。